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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

有關 Integrity 的英譯自巴利文的經文


  • 正義可否犧牲孝道?看看佛陀如何定義INTEGRITY。佛陀說:“A person of integrity is grateful & acknowledges the help given to him. This gratitude, this acknowledgment is second nature among fine people. It is entirely on the level of a person of integrity.” 此句正好彌補東西文化的缺失。 知道感恩孝順的人才是真正的 a person of integrity.

南傳尼柯雅經典(Nikaya Sutta)記載佛陀告誡弟子有關Integrity 的經文如下:
以上經文皆為Thanissaro Bhikkhu 譯自巴利文 

Integrity: Be an integer!


Integrity: Be an integer!

元月三日上『佛教英文會話』課時,告訴學生說每年我都要教一個英文單字,我告訴學生我們要當一個整數(integer)完完整整的人;不要當小數(decimal number)讓人閒言閒語, 更不要當個餘數(residue),拖泥帶水給人麻煩。我說美國與台灣(應該包括所有受漢文化影響的國家)的教育與社會文化最大的大差異在於從"integer"衍生出的"integrity""integrity"中文翻譯有誠信、正直等,但個人還沒有找到一個適當的詞可以翻譯這個字。"integrity"是美國社會判定一個人的最高標準,這關乎一個人的一致性與完整性的誠信。所以一個人不論是待人處事,對家庭、朋友、社會責任、國家等都應該有同樣的態度。對一個人的最好的讚詞可以說就是:”A person of integrity”。所以在法官及執法人員面前只要被確認所言有一句謊言,所有其他的證詞都會被嚴格檢驗。這在台灣社會是一件很不可思議的。

不料元月五日就爆發了驚駭社會杏林的"不實發票核銷治重罪 學界震驚 國立大學教授貪汙罪起訴"的新聞。事實上這個案見不只是法律問題,也是個文化問題,因便宜行事沒有誠信而造假,造成誤蹈法網。所以個人相信此次的貪汙案件有絕大部分是文化及法規的問題。台灣重家庭倫理關係,大部分的法律也仍是人治觀念下制定的『老法律』,所以執法的考量是『情、理、法』,自己人犯罪家法處理,外人犯罪國法處理,所以很多不如『法』的事件發生。美國是”Justice under law”(立於聯邦Department of Justice 大廈的大門) 執法的考量是『理、法、情』,所以小民的冤屈也得已伸張。所以日前我才會在fb上寫『重本質則失之於關係,重關係則失之於本質』。實際上,用『正義』取代『本質』,『倫常』取代『關係』,更能表現台灣和美國文化的差異。『正義則失之於倫常,重倫常則失之於正義』。真正的法治社會也只能是『理、法、情』才有真正的正義,不會因人設事。:(